江西省福建总商会章程(修订案)
(江西省福建总商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江西省福建总商会(英文名:Fujian Provincial General Chamber of Commercein Jiangxi)。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福建籍来赣经商兴办实体的投资者和闽籍有关人士自愿组成,并经江西省民政厅批准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异地商会。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省。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诚信自律建设。把握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有机结合,发挥商会与政府间沟通桥梁和联系纽带作用,传承闽商优良传统,加强赣闽交流合作,助力江西经济发展,为广大会员和福建籍来赣兴业办实体的投资者在政策咨询、信息交流、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等方面提供服务。
第四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西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江西省商务厅行业综合党委,业务主管部门是江西省工商联。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业务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七条 本会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赣江北大道198号九颂中心33层。
第二章 党建工作
第八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团体中的战斗壁垒,发挥
政治核心作用。按照建设基层服务型党组织的要求,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能力,提升服务水平。
第九条 本会实行党员管理层人员和党组织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制度。原则上本会党组织书记及班子成员由本会负责人中正式党员担任。党组织书记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选举产生。
第十条 本会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和监督制度。本会开展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党组织书记需参与讨论研究。理事会在作出决定前,须征得党组织同意。建立健全党组织与理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强化党组织对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监事等听取理事会工作报告。
第十一条 本会支持配合党组织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充分发挥党组织在社会团体的诚信自律和反腐倡廉建设中的主导作用。
第十二条 本会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严格规范发展党员和建立党的基层组织,重点在本会负责人和常务理事、理事及其企业员工中培养发展党员,重点在本会优秀会员企业中培育建立党的基层组织,扩大党的组织在本会优秀企业的覆盖率。
第十三条 本会党组织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相关党内法规按期进行换届。
第十四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须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第十六条 本会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商会及会员等工作。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七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二)积极为会员提供政策、法律咨询与援助,市场经济信息与经济活动等方面服务。
(三)依法治会、加强会员法制教育,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意见,沟通会员与政府间关系,积极为会员排忧解难。
(四)加强闽赣两省联系,组织各种招商活动,促进两地商贸、科技、文化、旅游的交流与发展。
(五)加强同港、澳、台和海外福建商协会、同乡会的交流,加强与各省闽籍异地商会和其他异地商会的联络,争取更多的客商来赣投资。
(六)办好《江西闽商》专刊、商会微信公众号、网站,及时公布商会动态、交流商会信息,传递国家政策等。
(七)开展各种会员联谊和社会公益活动。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八条 凡在赣闽籍商人与闽籍有关人士,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自愿申请经批准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意愿;
(三) 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第二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出入会申请;
(二) 会议讨论通过;
(三) 发给会员证。
第二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二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依照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四) 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关心支持本会工作;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担任商会荣誉职务的非企业界人士可不交会费。因工作需要担任商会职务的闽籍非企业界人士按优待标准交纳会费。
第二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及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永久荣誉会长、荣誉会长、名誉会长、顾问。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 制定、修改章程;
(二) 在协商、推荐的基础上选举、产生理事会;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任和解聘担任商会荣誉职务的人员;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会长办公会。会长办公会履行理事会闭会期间职权。
第三十四条 闽籍非企业界人士任本会副秘书长以上职务,任团体会员单位秘书长职务,参加本会理事会;任南昌市按福建省设区市所划分的片区召集人,参加本会理事会。
第三十五条 根据登记机关要求,各设区市福建商会包括在赣闽籍区域性商协会,原则上以团体会员形式加入为本会团体会员单位,其会长原则上担任本会常务副会长,其会员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在企业规模、社会公益等有关业务方面有较大的影响;
(四)担任会长职务,须在本会担任至少一届常务副会长以上职务的人员中产生。
(五)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六)能够积极、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本会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八条 本会会长每届任期五年。任职期限应根据任职条件,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三十九条 会长连续任职满两届后,担任本会永久荣誉会长。
第四十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常务副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四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主持本会全面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二)代表本会参加有关活动,签署有关文件;
(三)负责本会资产管理;
(四)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五)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落实情况。
第四十二条 本会从副会长以上领导(包括本届新担任的副会长以上领导)中推选执行会长若干名协助会长工作,执行会长由本届会长提名,经会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确定,执行会长任职基本条件及主要职责如下:
(一)执行会长任职基本条件:
1、具有相当企业规模和实力,对商会建设有突出贡献。
2、具有一定社会地位,在闽商中享有较高的影响力和威望。
3、热衷于商会事业,带头承担社会责任。
(二)执行会长主要职责:执行会长受会长委托开展工
作。
1、负责落实区域(领域)性会员企业工作联系;
2、负责传达贯彻总商会会议(文件)精神,提升为会员
企业服务水平。
3、协助会长召集会长办公会,检查监督考评总商会秘书
处工作;
4、对总商会建设与发展提出建设性意见;
5、完成会长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3至5名成员组成。监事长每届任期五年,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本会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工作和提出提案;
(二)对会长、常务副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执行本会决议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主持制定、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检查监督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审查监督本会年度经费收支预算运行实施情况并每半年向理事会报告;
(四)对会长、常务副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会员、秘书长及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主管单位、党建领导机关、民政登记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它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工作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本会工作机构各部门、全省各团体会员单位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管理和经营商会资产;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七条 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善。
第五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五十五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及经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五十六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五十七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息和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后在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六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经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八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江西省福建总商会理事会。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