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关于进一步加强口岸作业区规范建设的意见

更新于:2013-09-26 浏览次数:

各设区市、县(市、区)商务(口岸)、发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南昌海关、江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隶属单位,九江、宜春、南昌、赣州、上饶车务段、鹰潭、向塘西车站: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高度重视口岸建设,口岸作业区建设有了较快发展,在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目前部分口岸作业区还存在布局不够合理、基础设施建设不够配套、监管功能不够完善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口岸作业区科学布局和规范建设,充分发挥口岸对我省开放型经济的促进和保障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口岸作业区规范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科学规划、适度超前

  根据2012年省发改委、省商务厅、省鄱湖办印发的《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物流基地和口岸建设专项规划》,省商务厅制定了《江西省商务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口岸发展纲要),“十二五”期内,沿交通干线和产业集聚区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设一批口岸作业区。为加强口岸作业区建设的实效性,目前,口岸作业区原则上设在有口岸联检机构,或相对进出口业务较大、具有一定规模的特色产业以及交通枢纽等地方。各级相关部门要按照合理布局、适度超前、规范建设、监管有效、讲求实效的要求,认真落实规划,并负责抓紧辖区内口岸作业区建设的组织实施。

  二、严格程序、规范运作

  口岸作业区的设立建设、方案论证、项目核准、竣工验收等严格按照省商务厅、省发改委、南昌海关、江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交通运输厅、南昌铁路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口岸作业区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赣商陆路字【2011】238号)的要求执行。设立口岸作业区由市、县(区)政府提出申请,并征求所在地口岸相关联检单位的意见后报省商务厅,由省商务厅会同省发改委、南昌海关、江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南昌铁路局、省交通运输厅等相关部门按照有关基本原则和相关要求进行论证。

  三、规范建设、完善功能

  口岸作业区具有海关、检验检疫等集中监管和口岸物流集疏运功能,即口岸作业区内设立海关监管场所、检验检疫监管设施,实现就地报检、就地报关、就地订舱(车、箱、船)、就地装箱、就地结汇、就地签发提单、就地清关“七个就地”和“两个转变”,即由沿海第三方物流向本地第三方物流转变,由传统操作流程向现代操作流程转变,有效地提高口岸物流整体效能,降低口岸物流成本,提高区域通关水平。

  口岸作业区建设原则、选址、规范标准、电子口岸等要

  严格按照《江西省口岸作业区建设管理规范(暂行)》(赣商陆路字[2012]199号)要求执行。口岸作业区主要分为联检综合办公及生活附属区、集装箱堆场区、吊装作业区、海关监管场所、检验检疫查验区和检疫处理区。总平面布局须科学、合理、安全、实效。外围围网、进出通道电子卡口、视频电子监控、监管仓库等设施和检验检疫查验相关设施建设,按照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第171号令)相关规定和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国质检通〔2007〕149号)及《<国际卫生条例(2005)>口岸核心能力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国质检卫〔2012〕831号)相关规定及有关要求进行设计建设。新建口岸作业区严格按照规范化要求建设,对已建未达标口岸作业区要按照有关要求进行达标改造或选址新建。

  四、健全制度、强化管理

  在建口岸作业区要严格按照建设规范《关于印发江西省口岸作业区建设管理规范(暂行)通知》(赣商陆路字〔2012〕199)及海关监管场所、检验检疫监管设施建设要求抓紧建设,早日竣工通过验收,投入运营发挥作用;已建设未达标的口岸作业区要明确整改事项,抓紧达标改造建设,需选址再建的要做好过渡期安排,满足监管功能的基本要求;正在筹建的口岸作业区要落实投资主体、建设资金、选址、用地、环评及可行性报告、总体规划平面图,按照规定程序提出项目建设立项申请;已设立口岸联检机构,还未建设口岸作业区的设区市,要加快推进口岸作业区建设,要落实资金来源。对已建的口岸作业区但目前存在功能不完善、设备老化等问题,要加大投入、及时更新改造、完善服务功能,以保证口岸作业区的正常安全运营。

  口岸作业区按实现的口岸功能、基础设施条件、进出口货运规模、服务质量等情况实行等级管理。设区市、县口岸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辖区内口岸作业区的维护工作,积极引进相关物流企业的进驻,确保作业区的有效监管和正常运营。按照谁投资谁管理的原则,口岸作业区投资方须成立专门公司负责口岸作业区的运营管理,须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管理和服务质量水平,保证口岸作业区安全、高效运营。

  建立健全退出机制。每年由省商务厅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检查,对不能满足有效监管,或违反相关规定,运量达不到要求的口岸作业区,商务(口岸)、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有权要求其整改,整改期限为6个月,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原则上予以关闭。口岸作业区因故确需整体搬迁的,应严格按照《关于加强口岸作业区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赣商陆路字〔2011〕238号)要求,进行报批、论证、方案审查、项目核准等程序,以确保搬迁后的口岸作业区能顺利运营。

  五、建立机制、密切合作

  建立商务(口岸)、海关、检验检疫、发改、交通、铁路等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商定口岸作业区的布局、设立和规范建设,统一组织验收,共同分析、研究解决口岸作业区及通道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口岸作业区建设和管理的领导,出台相应政策措施,推动口岸作业区及其通道建设,及时协调解决建设和运行中出现的问题。要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对口岸作业区进行管理,保障口岸作业区工作机构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口岸作业区现场的维护经费。海关、检验检疫、交通和铁路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口岸作业区建设,建立密切合作的工作机制,在口岸作业区运营中,给予通关、物流运输等方面的支持和保障。

                                                                                                                 2013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