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宁都县鼓励外商投资优惠办法

更新于:2013-07-27 浏览次数:

宁都县鼓励外商投资优惠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主攻项目、决战两区、壮大总量、集聚发展”战略,推进宁都加快发展、转型发展、和谐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县工业园内投资的新办企业,享受本优惠办法。
 

第二章  用  地 

         第三条  工业用地按每亩6.4万元挂牌出让,新入园企业用地由工业园区实施“三通一平”。对达到入园标准的企业,在企业主体厂房建设完成一层后,由企业向工业园建设指挥部申请,经验收合格后给予每亩3.6万元基础设施建设奖励;对新入园企业用地不需要由工业园区实施土地平整的,对达到入园标准的企业,在企业主体厂房建设完成一层后,由企业向工业园建设指挥部申请,经验收合格后给予每亩4.4万元基础设施建设奖励。
         第四条   企业独立选址,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土地出让价格可按不低于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出让价格不低于4.48万元/亩。对达到投资规模标准的企业,在企业主体厂房建设完成一层后,由企业向县人民政府申请,经验收合格后给予每亩2.48万元基础设施建设奖励。
 

第三章  税  费

         第五条  对工业园区内新办工业企业(高耗能、资源消耗型项目除外)给予财政奖励。奖励办法为:在企业投产之日七年期限内,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三税在总额达到100万元年度起,第一至第二年企业上缴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县财政实得部分由县财政全部奖励给纳税企业,每年结算一次;第三年至第五年企业上缴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县财政实得部分由县财政按50%标准奖励给纳税企业,每年结算一次。
         第六条   入园企业办理证照时,县内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全免;县内服务性收费按标准下限减半收取;中介服务性业务,由企业自主选择有资质的中介机构。
 

第四章    水  电

         第七条  企业(高耗能企业除外)新增用电免收勘察设计费;企业可按照国家颁布的质量标准自行购买电力设备材料,供电部门负责安装和计量检测,只收取安装工时费,免收检测费。工业用电执行江西省的统一电价(见附表)。
         第八条  企业新增用水开户,只收开户工本费(125元/户),免收管网配套费。园内基准水价额定为1元/吨。企业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并达标排放的免收污水处理费。
 

第五章  用工 

         第九条  连续两年以上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务工人员,经本人申请,企业盖章,报经公安机关批准,准予迁入城区户口。园区务工人员子女如需转到县城中小学或工业园附近学校就读,由用工企业出具证明并向主管部门申请(园外企业到县招商服务中心、园内企业到县工业园管委会),经县教育局审核后,根据企业务工人员房屋居(租)住地按就近入学或指定学校入学的原则安排就读,享受当地居民子女就读中小学的同等待遇,学校不得收取借读费和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
         第十条  降低企业用工成本,为企业参加社会保险在缴费基数、参保费率和缴费方式上提供优惠,企业可以按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一条  根据工业园产业布局和企业用工需求,县政府在工业园区规划建设一定数量的保障性住房,用于改善和解决工业园区员工住房问题。支持用工量大的企业按保障性住房政策,为本企业员工建设保障性住房。
         第十二条  根据企业需要,县就业局每年为企业员工提供一次免费培训服务。对企业自行培训的,县就业局给予指导和一定的培训补助。县职业中专有针对性为入园企业进行职业技能培训。鼓励职业中专学员到园区企业实习、就业。
         第十三条  对投资规模大、市场前景好、科技含量高、出口创汇多、税收贡献大的企业列为用工重点扶持企业,并安排1-3个单位挂点协助企业招工。
 

第六章   其 他 

         第十四条   入园企业按规定享受国家西部政策延伸县的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企业引进后,在办理证照和建设过程中,由县工业园管委会、县招商服务中心和引进单位提供全程跟踪服务。
         第十六条   政府为入园企业建立融资平台,企业可享受相关金融扶持服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对投资规模特别大、科技含量高、财政贡献大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
         第十八条   园外企业享受本优惠办法须报经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宁都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工业用电价格标准
 
 
 
 
         附:

工业用电价格标准
 

大工业用电
电度电价基本电价
1-10千伏35-110千伏以下110千伏220千伏及以上最大需量变压器容量
0.637元/千瓦时0.622元/千瓦时0.607元/千瓦时0.597元/千瓦时42元/千瓦·月28元/千瓦·月
非普、工业用电
不满1千伏1-10千伏35-110千伏以下
0.778元/千瓦时0.763元/千瓦时0.748元/千瓦时
备注1、上述电价执行为赣发改商价字[2011]1044号文,如遇省发改委调整电价,将根据调价文件调整上述电价标准;
2、大型企业可提高受电电压等级从而降低目录电价;
3、用电企业在35KV电压等级且用电容量达5000KVA以上的用电户可申请执行峰谷分时电价(赣发改商价字[2006]480号文);
4、对供电可靠要求较高的企业,须申请架设专用线路或双回线路进行供电,以保证供电可靠性。
5、根据赣发改商价字[2004]1248号《电价分类说明》的文件,大工业用电定义为以电能为原动力,受电总容量在315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工业生产和维修、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大工业电价包括电度电价与基本电价二部分;普通工业用电定义为以电能为原动力,受电总容量在315千伏安(千瓦)以下的从事工业生产、加工或维修用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