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福建总商会章程修改报告

更新于:2012-09-17 浏览次数:

各位代表:
     受第二届理事会的委托,现在我向大会作修改《江西省福建总商会章程》的报告,请予审议。
  《  江西省福建总商会章程》是经2002年11月召开的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颁布执行的。商会工作的实践证明,这个章程符合国务院关于社团管理的规定,符合我会工作的实际,在实践中发挥了积极作用。2006年12月召开的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仅对章程个别条款和文字作了一次修改。我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以来,我们对商会工作的认识和探索亦更加深入。为适应新形势,总结新经验,有必要对我会章程进行适当修改。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对我会章程提出如下修改意见:
一、 第一章“总则”部分
    1、在第三条中,增加“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这一重要内容。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在新的发展阶段继续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这一精神,将第三条“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一句,修改表述为“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2、从2009年2月份起,我会业务主管单位由江西省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办公室变更为江西省商务厅。因此,将第四条修改为“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江西省商务厅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江西省民政厅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3、第五条,商会办公室地址:待定。
二、第二章“业务范围”部分
   4、为进一步提高我会服务质量,根据多年实践经验,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积极为会员提供政策、法律咨询与援助,市场经济信息与经济活动等方面服务。”
   5、第六条第六款中,“会刊”后面增加“和网站”三个字。
三、第三章“会员”部分
   6、为言简意赅,将第七条“凡福建籍在赣投资经商人士、与商会有联系闽籍在赣的有关人士”一句,改为“凡在赣闽籍商人与闽籍有关人士。”
   第十三条将“书面通知”改为“书面报告”。删去“如果”两字。
第四章“组织机构负责人产生、罢免”部分
   8、根据二届十三次会长会议关于“理事会任期由四年改为五年”的建议,将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一句,改为“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改为“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这样修改,有利于理事会办一些时间花费长的大事情、大项目,有利于与各级党委、政府换届同步,有利于有关部门对会员作政治安排。
   9、为加强领导,便于开展工作,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根据设区市会员数量和意愿,在设区市设立的分支机构(设区市福建商会),其负责人应是在当地的本会常务理事或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并报本会审查备案。”
  10、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有关”后面增加“业务”两字。
  11、第三十条改为:“本会会长每届任期五年。任职期限应根据任职条件,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这样修改,有利于我会的稳定和持续健康发展。
  12、根据我会实际情况和兄弟商会的作法,增加一条,“第三十一条会长连续任职满二届或二届以上后,担任本会永久荣誉会长。”
  13、会长是商会的主要领导人,责任重大,为使会长更好履行职责,现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主持本会全面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二)代表本会参加有关活动,签署有关文件;
(三)负责本会资产管理;
(四)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常务副会长会议;
(五)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常务副会长会议决议落实情况。
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做好分管工作,对会长负责。”
五、第八章“附则部分”
  14、第五十一条,章程通过日期改为二○一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各位代表,商会章程是商会立会的依据、工作的纲领,请大家对章程的修改内容进行认真的审议。让我们共同努力,使商会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不断开创商会工作新局面。